(2017)鄂011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夏荫、吴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夏荫,吴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39号申请人朱夏荫,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吴闯,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朱夏荫与被申请人吴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闯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价值40,000元。申请人朱夏荫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夏荫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闯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上述保全标的价值限额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