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家玉与向少平杨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玉,向少平,杨力,牟方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863号原告:张家玉,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向少平,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杨力,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牟方东,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张家玉与被告向少平、杨力、牟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家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三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原告张家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玉负担。审 判 员 任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