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558号原告:张某1,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2,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张某1诉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