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孙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第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