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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孙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第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