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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德贵、唐登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贵,唐登先,柏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贵,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登先,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柏长华,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德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登先、柏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83596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茂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