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雅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雅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3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雅成,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华安县。2012年6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逮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雅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雅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游雅成酒后无证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交警中队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游雅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游雅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0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游雅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游雅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摩托车照片、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游雅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雅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游雅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游雅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雅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炎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速 录 员 章娜 ( 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