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灵丹李福斌诉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灵丹,李福斌,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陈灵丹,女。申请执行人李福斌,男。被执行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424714元,违约金4247.14元,维修资金853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4973.86元(以4247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为1041元,之后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16日止为23932.86元),案件受理费3935元,执行费6950元,合计473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3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