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玲慧与蔡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慧,蔡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486号原告:张玲慧,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蔡文忠,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张玲慧与被告蔡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文忠现下落下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清志)审 判 员 (蔡嘉昌)人民陪审员 (许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