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风英与王文涛、欧元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英,王文涛,欧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杨风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5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文涛,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31日,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欧元红,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6日,个体工商户,住永靖县惠好药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923号杨风英申请执行王文涛、欧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文涛、欧元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文涛、欧元红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遂作出给予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