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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迪诉被告广东新星源电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迪,广东新星源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419号原告:梁迪,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广东新星源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洪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承丽,公司员工。原告梁迪诉被告广东新星源电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迪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迪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梁迪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