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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联合,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治,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东侧二楼。法定代表人:唐钟鹏,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女,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济麟,男,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晶,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15日以其二者欲与郑晶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江丽丽书 记 员 林雨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