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树利与吴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利,吴金慧,张树利,吴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737号原告:张树利,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吴金慧,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告张树利与被告吴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树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