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姚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姚文鹏,郭年清,姚泽斌,郑伟洪,姚苏凤,郭年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38号之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钟仁隽。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桂嫦。被告:姚文鹏,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郭年清,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姚泽斌,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郑伟洪,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姚苏凤,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郭年娴,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姚文鹏、郭年清、姚泽斌、郑伟洪、姚苏凤、郭年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现已结清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6006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负担。余下6006元,依法退回给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审判长  戴峰奋审判员  彭景威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