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芦绪兰、韩福山等与李振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绪兰,韩福山,李振华,张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212号原告芦绪兰,女,现住任丘市。原告韩福山,男,,现住任丘市。被告李振华,男,现住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渤海西区。被告张琳,女,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绪兰、韩福山诉被告李振华、张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绪兰、韩福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绪兰、韩福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绪兰、韩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芦绪兰、韩福山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