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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芦绪兰、韩福山等与李振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绪兰,韩福山,李振华,张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212号原告芦绪兰,女,现住任丘市。原告韩福山,男,,现住任丘市。被告李振华,男,现住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渤海西区。被告张琳,女,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绪兰、韩福山诉被告李振华、张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绪兰、韩福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绪兰、韩福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绪兰、韩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芦绪兰、韩福山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