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屈威呈、邓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威呈,邓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872号之一申请人屈威呈,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邓宇,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屈威呈与被申请人邓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屈威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宇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以担保人吴晓燕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南冶金一局家属院西院3幢332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吴晓燕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南冶金一局家属院西院3幢332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