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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覃英德、覃家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英德,覃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覃英德,男,1965年6月5日出生,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覃家明,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覃英德与被执行人覃家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016)桂13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7)桂1322执258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支付给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款1316.16元,并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桂1322执2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覃家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横岗支行40×××37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在本院向被执行人覃家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期报告财产令及(2017)桂1322执2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后,2017年4月30日被执行人覃家明已将本案执行标的款1316.16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共1381.16元汇入本院账户。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3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