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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丽与朱纳、张作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朱纳,张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50号申请人李丽。被申请人朱纳。被申请人张作成。申请人李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纳、张作成名下的位于连云区墟沟西小山A-9楼1层12号门面(丘号566056-60)、连云区环球嘉年华步行街B区114室(丘号05581103-14)予以查封。申请人李丽以其与杨立成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区中华西路78号中华豪庭B楼4单元901室房产(丘号:05581022-10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纳、张作成名下的位于连云区墟沟西小山A-9楼1层12号门面(丘号566056-60)、连云区环球嘉年华步行街B区114室(丘号05581103-14)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李丽、杨立成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区中华西路78号中华豪庭B楼4单元901室房产(丘号:05581022-105)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