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童、童海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童,童海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974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东辉。被告:程童。被告:童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童、童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代偿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