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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童、童海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童,童海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974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东辉。被告:程童。被告:童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童、童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代偿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