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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广生与蔡永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生,蔡永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30号原告:陈广生,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永田,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美佳商业街。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陈广生诉被告蔡永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广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广生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