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819号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西街33号。诉讼代表人:高峰,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万祥,男,该企业管理人成员。被告: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环保园环保四路88号。法定代表人:高旻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