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铭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铭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俊铭,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扶沟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7年1月1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铭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铭及其辩护人李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扶沟县副食品商会成立,被告人张俊铭多次借助商会并召领部分商会会员到扶沟县城万德来超市,汴岗镇李某7等部分城乡超市,以查窜货或以发现超市不购进商会会员代理品牌产品之际,使用断货使商户无法正常经营或拦截送货车辆等胁迫手段,导致城乡部分超市经营者被迫从商会会员处以较高价格购进商品予以维持经营。公诉机关认定上述的证据是:1、书证:户籍证明,单据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铭多次召领商会部分会员以查处城乡超市商户不购进商会会员代理的品牌商品之际,对商户进行强卖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俊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我罪名无异议。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无异议。张俊铭的犯罪行为具有单位犯罪性质,其所犯罪行均是在扶沟县副食品行业商会的决定下参与的,其犯罪情节不严重,也没有给部分商家造成严重损失,张俊铭当庭认罪,无前科,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扶沟县副食品行业商会成立,被告人张俊铭多次借助商会并召领部分商会会员到扶沟县城万德来超市,汴岗镇李某7、白潭镇陈家等部分城乡超市,以查“窜货”为名发现超市不购进商会会员代理的品牌后,使用断货或拦截送货车辆等方式使商户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城乡部分超市经营者以较高价格购进其及商会会员代理品牌的产品进行经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张俊铭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至2012年我是双汇火腿肠系列的二级批发商,后取得区域代理资格。2013年5月份扶沟县副食行业商会筹备后成立。会长是高井山,我是秘书长,入会条件个人自愿交费就能加入,会员大部分都是扶沟县经营副食品、洗化用品、百货用品的商户。南关的万德来超市是因为郭某2串董某代理的崂山啤酒,我们到万德来超市,郭某2不让我进店,我就走了。北关万德来超市,因为双汇火腿肠的生产厂家到超市巡查时我与他们发生过口角,后副食品多家代理商对北关万德来超市串货不满,经过商会会员商量,我在微信通知商会会员,以后不要给这家超市供货,大家轮流值班,停货大概有二三天,郭某2保证不再进外面的货,就开始正常供货。2013年10月份,高井山打电话说李某7拉高某代理的产品,我到工商局时,高某及其妻子等人均在,我与李某7的司机发生争吵后,我将司机的手机摔后走了。后有人在微信群里说去汴岗李某7的超市,去的人很多,我在超市外面站着,汴岗派出所到后不让闹事,我们就走了。2014年我见杨某2的送货车,怀疑他拉假货就跟到白潭镇陈家一家超市,他正在卸货我给高井山打电话,高井山到后给工商局的打电话,就交给工商局处理。叶某的超市商会也决定断过货。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郭某2陈述,2015年4、5月份,我妻子李某1打电话以张俊铭为首的扶沟县副食口商会的10多个人到北关万德来找事,因我们没有从商会会员处进货。张俊铭领着这些人到超市骂刘某1,我找张俊铭、高井山等协商,张俊铭让我交保证金,我不愿意,当晚商会在微信群里发信息不让供货,第二天还派人轮流在超市值班,如发现有人供货还罚款,一直盯三天,我答应从商会会员处进货后超市才正常经营。第二次,在南关万德来超市,张俊铭、高井山领着商会会员10多人到我店检查有无在外地进货,这次没有过激行为。6、7月份因我没有从董某处进货,他们到店里让我不要从外面进货,我与张俊铭还发生争执,后他们又到店里检查,看了一下就走了。为了能将生意经营下去,没办法才从他们处进货。2、被害人李某7陈述,2013年8、9月份我与司机杨某1从长葛进货走到扶沟县施达宾馆时,有一辆工商局的车追上我们,工商局经查证不是假货后让我们走时,很多人开着车将车围住,有张俊铭、高井山、高某夫妻等,高某夫妻骂,我报警,但他们还不让我走,高井山让我给高某打一万元的欠条,保证一年内不进外地货,如违反就得支付一万元,万般无奈下我给高井山出具欠条,以后我也不敢在外面进货。后听司机杨某1说张俊铭将他摔在地上,手机也摔了。2014年初,扶沟县副食品行业商会的10多人到我超市乱翻,查是否卖他们代理的产品,有张俊铭、高井山等,由于他们搞得我无法经营,我打电话报警,最后他们还让我保证不进外地的货。3、被害人杨某2陈述,2014年7月份,在白潭镇陈家超市卸货时,张俊铭与高勇用车抵住我的车,下车就问我火腿肠是不是在外面进的,还不让我卸货也不让我走。张俊铭还给商会及工商局打电话,商会的人先到还与我的朋友发生争执,我报警。工商局到后将车扣到工商局,第二天下午才让我将车开走。4、被害人叶某陈述,2015年2、3月份,张俊铭发现我从外地进货,他召集商会集体商议后,对我停止供货。他们刁难我还派人盯着不让他人供货,我找他们多次协商后保证不从外面进货才供货。2016年春节我在政协会上提议,扶沟县副食品商会知道后又停止供货,多次协商未果,无奈我从外地进货。三、证人证言1、证人路某证言证实,2002年11月份在一峰超市上班,2008年任超市经理,双汇火腿肠的进货渠道从扶沟县总经销张俊铭处进的。一峰超市没有做过总代理。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张俊铭领着五六个人到北关万德来超市,因没有从商会会员处进货,不让其他代理商给我供货。第二天他们轮流值班,有三四天,发现有人送货就将送货的人撵走。张俊铭领着人与我协商,我害怕他们找事就从他们处进货,从他们处进货比别处的贵。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刘某1打电话说商会的人到北关万德来超市找事,说超市从外边进货,还骂刘某1。晚上郭某2将商会的高井山、张俊铭等商会会员叫到一起协商未果。第二天开始连续三天,商会每天派人到北关万德来超市门口蹲守,阻扰供货商给我们送货,张俊铭还提出让交保证金,让我保证不再外面进货。2015年6、7月份他们还到县高中万德来超市查货,当时没查出什么,张俊铭不让郭某2从外地进货时,他们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就走了。商会就是不让经营者从外地进货,发现经营者不是从商会进货,就联合起来到经营者处闹事或断货。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的一天,张俊铭领着人到北关万德来超市查超市是否从外地进货,还与刘某1发生争执,第二天开始有人在超市外盯着不让人给超市送货。5、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与王某证言一致。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是姜某的送货员,2015年4、5月份万德来超市的郭某1打电话让送货,送货期间没有受阻拦,几天后姜某说因送货被罚款了。7、吴亚丽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到北关万德来送货时,有个女的不让给超市卸货8、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3年扶沟县商会成立,因为北关万德来超市从外地串货,接到张俊铭的电话,让所有经营户不准给万德来超市上货,他排班轮流在超市处值班,发现送货的人就让他们走。因我代理的品牌送货员送货还被商会罚款。9、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左右一天,商会通知我到北关万德来超市,张俊铭和高井山与刘某1的父亲协商。商会通知各个代理商不给万德来超市上货,还安排值班监督看谁送货。2014年,商会20多个人来到李某7超市看是否有无从外边进货,李某7还不让我们进,汴岗派出所的也出警了。白潭镇陈家是因为李某7送货车上拉有我代理的蒙牛产品,张俊铭给我打电话,我去的时候,工商局也在场,将李某7的送货车开到工商局。1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北关万德来超市串货商会不让上货,去值过班,大新镇叶某超市有串货情况,高井山领着张俊铭等商会的人去巡查过,但没发生什么事。是在商会微信群里看到给叶某断货的。11、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5年张俊铭到我店内说万德来超市串货,因串的不是一家的货,张俊铭、高井山、李某2、姜某我们几个到南关万德来超市找郭某2协商,张俊铭与郭某2还发生肢体冲突被人拉开。2013年8、9月高某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工商局,李某7的拉货车被围在工商局门口,高某夫妻、张俊铭、高井山等人都在,是高某夫妻举报李某7拉的假货。给叶某的超市商会也断过货。1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因李某7从外地进货商会的人将他的车堵在工商局门口。年底张俊铭通知商会10多个人到汴岗超市的。2015年4、5月份商会通知不给北关万德来超市上货,还安排值班,是张俊铭在商会微信群里通知的。叶某的超市从外面进张俊铭代理的火腿肠,是张俊铭让给他断货的。13、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4年商会的会员张俊铭、高井山也去过李某7的超市。2015年8、9月份南关万德来超市串董某代理的崂山啤酒,我、高井山、张俊铭等人找郭某2协商,郭某2与张俊铭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北关万德来超市从外面进张俊铭代理的火腿肠,张俊铭打电话让我去的,当时去的人较多,张俊铭还安排值班,让商会会员不给超市上货,停有几天就上货了。14、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商会的人到我超市闹事,到超市内乱翻,有高井山、张俊铭、高某的妻子等。听李某7说他们曾围着我们的送货车不让走。他们不允许我从外面进货,只能进他们代理的产品。15、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开着李某7的车拉着李某7被工商局的人拦住,到工商局门口时张俊铭和高某他们几个人也到了,高某的妻子开车堵住我的车,张俊铭打我还摔我的手机,当时围很多人,大部分都是商会的人,一直到24时以后,让李某7打欠条保证不从外地进货。16、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4年的一天,商会的高井山、张俊铭、李某6等人因为李某7的超市发生串货发生矛盾,导致超市无法经营。17、证人李某4、李某5证言证实同上。18、证人高某、张某3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李某7的拉货车在工商局门口,商会的张俊铭、高井山、姜某等人将李某7的车围着不让走,后来的事由张井山协调的。19、证人祝某证言证实,到工商局门口见李某7的送货车,商会的姜某、高某夫妻、张俊铭等人也在。去李某7的超市是张俊铭发的信息,北关万德来超市串货当时张俊铭在商会微信里排班通知的。20、证人李某6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张某3打电话让我到工商局看李某7的拉货车里有没有我代理的产品,高某的车堵在李某7的拉货车前面,当时商会的高井山、张俊铭也在。21、证人阮某证言证实,在送货期间,叶某的超市被断过货。22、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叶某的超市被扶沟县副食品供货商断过货。四、书证:①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②万德来验收单,证明万德来超市在张俊铭处进货的情况;③下乡报销单,证明扶沟县副食品行业商会的人员到城乡超市巡查时所花销费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认定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铭多次借助扶沟县副食品行业商会的名义召集商会的人员到城乡超市经销商处,如发现超市经销商不购进其代理的商品,采取断货等威胁方式对商户进行强卖代理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铭犯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本案具有单位犯罪性质,经查,张俊铭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为谋取个人利益,故其辩解不成立。被告人张俊铭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俊铭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保岗审判员 张艳梅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