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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文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文勇,蒙文华,蒙文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中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毛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仕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文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贵州省纳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文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审被告:蒙文均,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贵州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文勇、蒙文华,原审被告蒙文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黄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