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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镇平恒昌百货有限公司与赵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恒昌百货有限公司,赵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238号原告:镇平恒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西五里岗。法定代表人:李耀亭,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新民,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恒昌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镇平恒昌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恒昌百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满 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