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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善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善福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41号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小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林孝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善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善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