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郎玉民、徐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郎玉民,徐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住所:建平县青峰山镇本街。被执行人:郎玉民,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青峰山镇赵家店村。被执行人:徐丽红,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三段***号楼*单元***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郎玉民、徐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2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