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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博、钱建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博,钱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博,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建立,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8月18日经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博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钱建立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鄂0822刑初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博、钱建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博、钱建立以50元/颗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8颗麻果,他们约定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进行交易,李某遂开车和刘某一起来到约定地点,刘博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8颗麻果交给李某,李某将400元毒资交给刘博。2、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2颗麻果,刘博和唐某约定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进行交易,唐某来到约定地点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2颗麻果交给唐某,唐某将1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3、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文某某、马某某在沙洋县平湖宾馆房间内,王某某出毒资300元,要求文某某找刘博购买毒品吸食,文某某遂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送至平湖宾馆交给文某某后,文某某将300元毒资交给刘博。4、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4颗麻果,刘博和王某某约定到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进行交易。王某某开车来到约定地点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4颗麻果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2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5、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邀约熊某某、王某1到熊某某家里吸食毒品,并提议找刘博购买麻果,熊某某便说由自己去找刘博购买,王某某给了熊某某200元毒资,王某1给了熊某某100元毒资。随后,熊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6颗麻果,刘博和熊某某约定在沙洋县东方百货附近的三眼桥进行交易,在约定地点,刘博将用香烟盒外包装透明袋装的6颗麻果交给熊某某。尔后,熊某某将毒品带回其家里,和王某某、王某1一起吸食。6、2016年6月27日,钱建立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向刘博购买了2颗麻果,并用王某2的支付宝向刘博妻子王某3的支付宝转账100元毒资。7、2016年6月27日晚上,雷某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向刘博购买了2颗麻果,并用手机微信支付100元毒资。8、2016年6月28日,张某在沙洋县宝丽景熊刚的超市碰到刘博,便给了刘博300元毒资要求购买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之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送至熊刚的超市门口交给张某,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9、2016年6月29日,张某给钱建立打电话要求购买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钱建立将此事告知刘博,刘博遂安排钱建立将毒品送去给张某。钱建立和张某约定在沙洋县康乐网吧进行交易,张某安排雷某1到约定地点拿毒品。尔后,钱建立到达约定地点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雷某1,雷某1将1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10、2016年6月30日,张某给钱建立打电话要求购买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钱建立将此事告知刘博,刘博遂安排钱建立将毒品送去给张某。钱建立按照约定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送至沙洋县宝丽景单身公寓路口交给张某,张某将100毒资交给钱建立,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1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卡某某给了李某300元毒资,要求李某购买毒品一起吸食,李某便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6颗麻果,刘博和李某约定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进行交易,杨某1开车和李某、卡某某一起来到约定地点,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6颗麻果交给李某,李某将3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12、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并要求刘博将毒品送至沙洋县平湖宾馆,刘博遂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送至平湖宾馆交给唐某,唐某将15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13、2016年7月初的一天,文某某和马某某各出毒资100元购买毒品,文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和文某某约定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门口进行交易,文某某和马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文某某,文某某将2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随后,钱建立将钱交给刘博。14、2016年7月的一天,徐某某、黎某相约找刘博购买毒品后共同吸食,徐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和徐某某约定在沙洋县商贸城大门口超市门前进行交易,徐某某和黎某到达交易地点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黎某,黎某将3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15、2016年7月1日,钱建立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向刘博购买了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并用王某2的支付宝向刘博妻子王某3的支付宝转账200元毒资。16、2016年7月7日晚上,王某1通过微信给熊某某转账300元要求熊某某购买毒品一起吸食,熊某某遂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刘博300元毒资。刘博和熊某某约定在沙洋县三眼桥进行交易,熊某某到达交易地点后,刘博将用一元钱纸币包裹的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熊某某。17、2016年7月8日,刘博为了玩网络游戏,要求王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给其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王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4颗麻果,并用已发的200元微信红包抵购买毒品的200元毒资。刘博和王某某约定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进行交易,王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4颗麻果交给王某某。18、2016年7月8日,钱建立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向刘博购买了2颗麻果,并通过其女朋友王某2的支付宝向刘博的妻子王某3的支付宝转账100元毒资。19、2016年7月12日,王某某给了文某某200元毒资,让文某某找刘博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文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和文某某约定在沙洋县东方百货旁的金水湾桥进行交易,文某某开车来到交易地点后,刘博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文某某,文某某将200元毒资交给刘博。尔后,文某某将毒品带到沙洋县平湖宾馆和王某某一起吸食。20、2016年7月13日,在沙洋县金水湾酒店门口,钱建立向刘博购买了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并用王某2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刘博150元毒资。21、2016年7月13日,王某某给文某某用微信转账250元,要他找刘博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文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4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并用微信给刘博转账250元毒资。刘博和文某某约定在沙洋县翠堤苑大门口进行交易,文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刘博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交给文某某。22、2016年7月13日,“谭哥”(身份不明)给唐某1打电话要其帮忙购买10颗麻果,并给了其500元毒资,唐某1遂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10颗麻果,刘博和唐某1约定在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门口交易,因唐某1也想吸食毒品,其又给刘博打电话要求再购买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遂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1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唐某1,唐某1将“谭哥”给的5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尔后,唐某1通过支付宝向刘博妻子王某3的支付宝转账200元毒资。23、2016年7月13日晚上,刘博和雷某相约到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吸毒,钱建立将门打开后,二人进入房间内,刘博拿出2颗麻果,自己吸食了一颗,给雷某吸食了一颗,雷某用手机微信支付毒资50元。二、2016年7月,钱建立在其暂住的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其女朋友王某2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雷某找沙洋县滨江花园小区的“*宏”(身份不明,现在逃)购买了6颗麻果后,骑摩托车到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和等候在此的刘博、李某1共同将这6颗麻果和刘博带来的一小袋冰毒吸食。2、2016年7月的一天,徐某某、黎某相约找刘博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徐某某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和徐某某约定在沙洋县商贸城大门口超市门前进行交易,徐某某和黎某到达交易地点后,刘博安排钱建立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黎某,黎某将300元毒资交给钱建立。因没有地方吸毒,徐某某提出到钱建立住的地方吸毒,钱建立遂将2人带到沙洋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徐某某、黎某及雷某三人在房间里将毒品吸食。3、2016年7月13日晚上,刘博和雷某相约到祥和家园小区4栋1单元402室吸毒,钱建立将门打开,二人进入房间后共同将刘博带来的2颗麻果吸食。2016年7月14日凌晨零时许,沙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该房间内将刘博、雷某、钱建立抓获,当场从刘博的裤子口袋内查获23颗毒品疑似物红色药片,经称重为2.14克。2016年8月4日,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报告,认定从刘博裤子口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办理情况及刘博、钱建立于2016年7月14日凌晨被抓获归案的。2.个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博、钱建立的身份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钱建立2016年7月14日因吸毒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2016年3月15日,刘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满释放。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8月6日,钱建立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6.王某3支付宝的交易记录明细,证实2016年7月13日,唐某1向王某3的支付宝账号转账200元,钱建立通过王某2的支付宝向王某3的支付宝转账100元。7.刘博使用的电话的通话记录,证实吸毒人员与刘博电话联系频繁。8.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至7月我和刘博、李某1、徐永峰等人多次到祥和家园4栋1单元402室吸食毒品。我们吸食的毒品都是找刘博买的,我找刘博买麻果没有给过现金,都是发的微信红包,我总共转给他4次红包,共计450元。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我电话联系刘博找他购买了三次共12颗麻果和两小袋冰毒。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黎某找我问刘博电话,他想找刘博买毒品,我就给刘博打电话黎某接过电话对刘博说要购买300元的毒品,刘博同意了并安排人送过来了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吸食了。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找刘博买了三次毒品。2016年6月28日,我找刘博买300元毒品,刘博安排钱建立送来5颗麻果一小袋冰毒。2016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我找钱建立购买100元的毒品,钱建立给了我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2016年6月30日凌晨我就给钱建立打电话说购买100元的毒品,我给了他100元,他给了我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钱建立是帮刘博送毒品的,毒品应该是刘博的。12.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张某说找人买毒品吸,他打电话找人买的一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1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7日。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我300元,让我找刘博买毒品,我就跟刘博打电话找他购买5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他自己开车来将毒品给我,我用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他300元。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叫我找刘博买毒品,并把刘博的号码给我了。他给我200元,王某1给我100元,我给刘博打电话买毒品,我买了6颗麻果,我们三人一起吸食了。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7日23时许,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熊某某转账300元钱买毒品来吸。熊某某就给刘博打电话,他找刘博买了5颗麻果和一袋冰毒。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熊某某家吸毒,喊我一起玩,我就去了。王某某提议去找刘博麻果吸,熊某某说他跟刘博是同学比较熟,他去买。王某某就给了他200元,我也给了他100元,过了20分钟左右,熊某某买了6颗麻果回来,我们三人将毒品吸食。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我找刘博购买200元的毒品,他安排男青年把毒品送过来,我就给了他200元钱,他给了我4颗麻果。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给了熊某某200元钱,王某1给了熊某某100元钱,熊某某找刘博买了6颗麻果回来,我们三人将毒品吸食了。2016年6月的一天,我给刘博打电话要求购买了200元钱的毒品,我和熊某某在熊某某的家里将麻果吸食。2016年6月的一天,我给了文某某300元钱,文某某找刘博购买300元的毒品,5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2016年7月8日11时许,刘博给我发微信要我给他发200元的红包,他要玩游戏,我就用微信给他发了200元的红包,当天下午我给刘博打电话拿4颗麻果,我的意思是用这4颗麻果的钱抵我发给他的200元微信红包,他安排人一个年轻人把4颗麻果给我就走了。2016年7月12日晚上,我给文某某200元,他找刘博购买了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我们两人将毒品吸食了。2016年7月13日晚上9时许,文某某找刘博说购买麻果,并叫我给他的微信转账250元,我转账后就去他家等他,过了十多分钟,文某某就拿着5颗麻果回来了。16.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给我300元要我找刘博买毒品,我给了刘博300元现金,刘博给我5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马某某商量每人出100元钱购买毒品,找刘博打电话要买200元毒品(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他安排男青年将毒品交给我,我给了他200元钱。2016年7月12日,王某某给了我200元钱,我找刘博购买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2016年7月13日,王某某用微信给我转账250元,我接着就将250元转给刘博了。然后我就给刘博打电话说要买4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他给我5颗麻果,我拿回去和王某某一起吸食了。1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给了300元钱给文某某要他找一个人购买毒品,并把那个人的电话号码给文某某,文某某给那人打电话购买了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过了一会,文某某将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拿进来。2016年7月初,我和文某某各出了100元钱购买毒品。在路上,文某某给一个人打电话要买200元的毒品,在约定地点,一个男青年给了文某某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1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给刘博打电话说要购买400元钱(8颗麻果),刘博从车窗处将8颗麻果交给李某,李某给了刘博400元钱。2016年6月的一天,在我家里我和李某将其带来的10颗麻果吸食了。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的一天,我给刘博打电话购买10颗麻果,我拿了毒品后就和刘某在刘某家里将毒品吸食。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刘某和我找刘博买了400元钱的麻果(8颗),刘博给我8颗麻果,我给他400元现金。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杨某1开他灰色帕萨特小车和我一起接了卡某某,卡某某给我300元钱,我给刘博打电话说要购买300元的麻果(6颗),刘博安排一个年轻人将6颗麻果拿到车旁,我下车后,他将麻果交给我,我将300元钱交给他。我后来知道这个年轻人叫钱建立。2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某在一起吃晚饭,卡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说想吸毒了。我就和李某去接他。卡某某给了李某300元钱,李某就给刘博打电话说要买6颗麻果,刘博叫我们到祥和家园拿毒品,我们就开车过去了,李某就下车了,一个年轻男子将麻果交给李某,李某将300元钱交给对方。2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刘博打电话说要买2颗麻果,他让钱建立给我送毒品,钱将2颗麻果交给我,我给他100元钱。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刘博打电话说要买2颗麻果和一点冰毒,他安排钱建立将毒品送过来,并叫我将钱交给钱建立。过了一会,钱建立就坐的士来了,他将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我,我给了他150元钱。2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晚上,“谭哥”要我帮他买500元的10颗麻果,我自己也想吸食,就找刘博一起买了700元的1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刘博叫钱建立将毒品送到我手中时,是10颗麻果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的,另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也是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我当时给了钱建立500元。我给刘博打电话说通过支付宝把剩下的200元转给他,他就把他老婆王某3的支付宝账号告诉我,我就转了200元给他。2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钱建立是2016年6月份搬到我家中和我同居的,钱建立跟我说刘博提出每月500元的价格租住我家的另外一间房间,钱建立身上只有一把钥匙,刘博他们来的话都是钱建立去开的门。刘博来都是打我的电话,因那段时间,钱建立的手机坏了一直没有修,所以别人找钱建立都是打我的电话,只要是我手机上没存的电话号码都是找钱建立的。钱建立用我的手机给“西宁”转过购买游戏币的钱,给“*蕾”转过账,至于给“*蕾”转账干什么我都不知道了。2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的支付宝是我和刘博一起在用,他自己没有支付宝。“唐某1”、“王哪摸”、“安康”、“李某1”等往我的支付宝账号转账是刘博使用的。2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刘博给我打电话叫我到祥和家园小区接一个年轻人送到荷花路口,到达目的地后,那个年轻人叫我等几分钟,再把他送回祥和家园。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刘博给我打电话,要我到祥和家园接一个人送到平湖宾馆。26.被告人刘博的供述,证实我在钱建立家吸食过三次毒品,被抓时我身上的麻果是我找胡军买的。我们每次去“健健”家吸食麻果,他都知道,我们都跟他说了的。27.被告人钱建立的供述,证实我找刘博买过三次毒品,我曾通过我女朋友王某2的支付宝转账给他老婆王某3的支付宝账号内。从2016年6月至今,刘博和雷某来我女朋友家吸毒大概7、8次。我多次帮刘博送过毒品给吸毒人员。28.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刘博裤子口袋内查获的3袋毒品疑似物红色药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29.沙洋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博、钱建立、张某、雷某1、熊某某、雷某、王某1、王某某、文某某、刘某、马某某、陈忠义、唐某1、唐某、李某1、杨某1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3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民警对钱建立与王某2共同居住的祥和家园小区4栋402室进行检查,发现房间内有“溜壶”、锡纸、吸管、带自封口的透明塑料袋等物品;2016年7月14日凌晨,民警对刘博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出一部黑色手机,在刘博裤子口袋内发现三小袋毒品疑似物红色药片,共计23颗;2016年8月4日,民警对刘博持有的手机(号码1303276****、1347758****)内储存的微信信息等内容进行检查;民警对熊某某、张某、雷某、王某2的手机信息进行检查。31.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从刘博身上查获的23颗毒品疑似物重量为2.14克。32.王某2辨认刘博、雷某多次到其位于沙洋县祥和家园的家中吸毒。33.何某、王某某、文某某、徐某某等辨认刘博多次安排接送的一名男青年是钱建立。34.张某、雷某、马某某等辨认卖给其毒品的人是钱建立。35.熊某某、刘某、雷某、王某某、文某某、唐某1、徐某某等辨认卖给其毒品的人是刘博。36.雷某、李某1辨认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是钱建立。3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吸食毒品的工具及23颗毒品和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博、钱建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刘博涉案毒品数量共计10.24克,钱建立涉案毒品数量共计4.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钱建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博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建立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建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钱建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博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及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刘博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贩卖毒品事实中,其有十一次没有贩卖毒品,还有一次其虽参与但数量有误;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钱建立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博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贩卖毒品事实中,其有十一次没有贩卖毒品,还有一次其虽参与但数量有误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博贩卖这十二次毒品的事实,有李某、刘某、唐某、王某某、文某某、马某某、熊某某、王某1、张某、唐某1、王某3、王某2等证人的证言、上诉人钱建立的供述、辨认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让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博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刘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钱建立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钱建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以刑罚,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博、钱建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刘博涉案毒品数量共计10.24克,钱建立涉案毒品数量共计4.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钱建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刘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刘博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钱建立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钱建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姜勇& # xB;审判员 水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川-20--19-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