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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增林与肖永新、高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林,肖永新,高二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24号原告:王增林,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肖永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高二丽,女,现住尚林苑商业街21号门市。王增林与肖永新、高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增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二丽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增林撤回对高二丽的起诉。审判员  胡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