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增林与肖永新、高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林,肖永新,高二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24号原告:王增林,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肖永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高二丽,女,现住尚林苑商业街21号门市。王增林与肖永新、高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增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二丽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增林撤回对高二丽的起诉。审判员 胡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