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立、刘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刘怀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630号申请人:赵立,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怀坤,男,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诉被告刘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怀坤在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法律文书生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怀坤在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94的账户上的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