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金法与蒋家金、罗秀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法,蒋家金,罗秀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324号原告:蒋金法,男,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廖纯七,八步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家金,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罗秀莲,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系原告之儿媳。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金法与被告蒋家金、罗秀莲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故意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30.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金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金法负担。审判员 梁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