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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监2号申请人:陈某1,男,194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陈某2,女,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陈某1与被申请人陈某2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陈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