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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万秋与王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秋,王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635号原告李万秋,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凤金,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彦,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秋与被告王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万秋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秋负担。审 判 长  牟英国人民陪审员  辛宇彤人民陪审员  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