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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祖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杨祖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945号原告: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大兴居民委员会宗龙箐*组西山林场交界地。注册号:530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尊佑。委托代理人:吴启炳,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祖亮,男,1965年12月29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霞和龙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