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小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7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小秀,女,1990年3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小秀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小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8时37分许,被告人卢小秀到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市场3楼8街0318号摊位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骆某挂在该摊位货架上的一件米白色貂毛大衣(价值人民币5200元)。同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卢小秀至上述地点3楼6街0374号摊位内,窃得被害人琚某放在该摊位货架上的羊绒大衣和打底衫(线衣)及皮裤等5件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975元)。现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小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骆某、琚某的陈述,证人白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卢小秀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小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小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小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