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廷方、徐庭红与黄万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方,徐庭红,黄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徐廷方,男,生于1965年4月7日,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执行人:徐庭红,女,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黄万兵,男,生于1970年7月3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廷方、徐庭红与被执行人黄万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黄万兵已履行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