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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成安、陈文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安,陈文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安,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陈文来,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来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来有回迁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文来名下的位于民生凤凰城四号院2号楼1单元2-1231号房产一处。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