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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春盛包装厂、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春盛包装厂,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春盛包装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工业功能分区龙鸣路96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王显宁。被执行人: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百里西路8号第1幢,组织机构代码:064160978。法定代表人:王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春盛包装厂与被执行人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