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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麟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麟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麟麟,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周宁县狮城镇上瓮窑廉租房*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周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麟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麟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夏麟麟酒后驾驶津N×××××号轿车从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45号“红酒汇”酒庄门口出发,前往该街110号理发店内再次饮酒。之后又驾车沿兴业街、桥南街、河滨东路前往河滨东路9号“盆盆香”饭店继续饮酒。随后,被告人夏麟麟驾车从该饭店门口出发,沿原路往海川酒店方向行驶,途经兴业街海川酒店附近路段刮碰被害人刘某停靠在路边的闽J×××××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麟麟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25mg/100m1。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夏麟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麟麟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500元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夏麟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麟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夏麟麟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叶某、彭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鉴所(2017)醇检字第039号鉴定意见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夏麟麟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麟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麟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1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麟麟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麟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高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