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砀山县砀城镇西城社区委员会、安徽砀山县西苑集团与李义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砀城镇西城社区委员会,安徽砀山县西苑集团,李义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245号原告:砀山县砀城镇西城社区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城镇振兴路北100米,行政代码341321100。负责人:李留侠,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安徽砀山县西苑集团,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路北100米,机构代码15242067X。负责人:苏井文,该集团董事长。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想,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砀山县砀城镇西城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社区委员会)、安徽砀山县西苑集团(以下简称:西苑集团)与被告李义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城社区委员会、西苑集团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被告李义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城社区委员会、西苑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90000元并终止原租赁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西苑集团系西城社区居委会下属企业。2014年1月1日,原告西苑集团与被告李义想经人介绍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砀城健康路114号房产用于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该房产交付被告管理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租金,被告以经营不善为由拒不支付。李义想辩称,协议我签了,租金两年多未给付,当时由于我的资金投到别的开发项目了,现在没有钱。我同意终止合同,家里人也不愿意做了,我同意评估后折价抵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西苑集团系西城社区居委会下属企业。2014年1月1日,原告西苑集团与被告李义想签订了《房屋租赁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砀城健康路114号房产用于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110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交清当年的租金,以后的租金于每年的12月1日前交清,如不按时缴纳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责任:承租方(被告)的责任第6项,在租赁经营期间乙方(被告)对房屋的各种装修(包括地板、墙壁、吊顶灯一切设施),在租赁期满后应保持完好交归甲方(原告)所有,乙方不能拆除损坏,确保完整交付甲方使用。否则,乙方应赔偿装修造成的损失费,对于电视、空调、热水器,根据需要双方协商适当补偿,乙方如需继续续租,一切设施可继续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产交付被告管理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义想承认西城社区委员会、西苑集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两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义想向原告西苑集团租赁房屋,原告西苑集团向其交付了房屋,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接管房屋后已使用三年余,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属违约。故,西城社区委员会、西苑集团诉求李义想清偿房屋租金390000元,并终止合同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安徽砀山县西苑集团与李义想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承包合同》。二、被告李义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砀山县砀城镇西城社区委员会、砀山县西苑集团房屋租金39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李义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化名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王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信 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