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与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69号申请人: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王顺,理事长。被申请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陈红军,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红军,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担保人:王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施玲,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7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陈红军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即被申请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慧忠北里支行账号888XXXX内的存款。担保人王顺、施玲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层的房屋(监证888XXXX、监证888XXXX)及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监证888XXXX、监证888XXXX)作为诉讼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73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陈红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顺、施玲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层的房屋(监证888XXXX、监证888XXXX)及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监证888XXXX、监证888XXXX),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慧忠北里支行账号888XXXX内的存款7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