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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诉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陈杰,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68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郑州。被执行人陈杰,男。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联兵。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7日向协助义务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2015)天执字第1684-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要求协助义务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助划拨被执行人陈杰名下在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82071190005049780011)的银行存款114353元,但由于协助义务人株洲市天元区天农村信用合作社操作失误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应扣划的该笔执行案款被转移。我院又于2016年12月15日向协助义务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出(2015)天执字第168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协助义务人在收到该通知十日内如数追回案款114353元,但至今无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143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