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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志祥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祥,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志祥,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长城大厦**层1110。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东方庄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赵志祥与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2638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的财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对外出资,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晓飞审 判 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