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延边天宇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天宇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天宇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金华,经理。被执行人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肖源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延边天宇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天宇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质量保证金128719元,工程款1907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7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45.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龙井市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延边天宇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30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