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5685号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德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光,男。被告:盛德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305.20元及滞纳金661元,后变更滞纳金诉请为33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青浦区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98.37平方米。2008年3月2日,原告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多层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5元,物业服务费按年度交纳,业主应在每年12月份缴清当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可每季度或半年履行交纳义务,逾期的则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2日。2009年7月1日,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付款时间和滞纳金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1日,原告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付款时间和滞纳金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付款时间和滞纳金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付款时间和滞纳金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自2009年1月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盛德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缴纳2009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3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05.20元。二、被告盛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盛德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婧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