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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麦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370号原告:麦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北路8号。负责人:伍某。原告麦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某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