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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乌某,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乌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斯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乌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乌某利用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本金人民币26088元,利息10882.41元,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36970.41元,透支201天,经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案发后,被告人乌某归还透支款本息人民币38250元,已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丁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联网核查、信用卡资信证明、催收还款公告报刊、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右旗支行证明、被告人乌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26088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乌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透支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乌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迎    春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阿  娜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