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卫东、陈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卫东,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94号申请人:刘广东。委托代理人:高洪刚,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卫东,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营口市鲅鱼圈翔峰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701室,身份证号:320422196912261433。被申请人:陈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广东诉被申请人李卫东、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416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416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任保险保险单一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陈玲银行账户存款20416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