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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任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30号之一申请人:任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惠州,被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惠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马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任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新华联广场X栋X单元XXX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查封价值以173000元为限,并提供了申请人任某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的产权(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新华联广场X栋X单元XXX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以及申请人任某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南路XXX天麓花园X栋XXX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马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新华联广场X栋X单元XXX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的查封。二、解除任某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南路XXX天麓花园X栋XXX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