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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科柏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科柏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212号原告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布心红石路8号厂房C栋1楼101,组织机构代码597490566。法定代表人蔡妹仔。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柏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三工业区龙山五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8893240。法定代表人谭绮萍。委托代理人赵立强,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5元,由原告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