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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威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威,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15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前贾庄,领工张某1领着工人给其姐张某2家盖房子时,吊车司机刘威驾驶吊车作业时,将张某2的丈夫贾发峰头部挤住,贾发峰经抢救无效死亡。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威向商丘市公安局投案。民事部分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侯某、耿某、陶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威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