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玉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东,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文盲,系太原建工小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被告人杨玉东租住的平房内,被告人杨玉东容留吸毒人员阿的阿合(已行政处罚)吸食土制海洛因一次。2016年11月16日,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被告人杨玉东租住的平房内,被告人杨玉东容留吸毒人员阿的阿合、“小谢”(身份不详)吸食土制海洛因一次。2016年11月23日,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被告人杨玉东租住的平房内,被告人杨玉东容留吸毒人员海来布古(行政处罚)吸食土制海洛因一次。2016年12月1日,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被告人杨玉东租住的平房内,被告人杨玉东容留海来布古、阿的阿合、敌敌克洛(已行政处罚)吸食土制海洛因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玉东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吸毒人员阿的阿合、敌敌克洛、海来布古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杨玉东指认容留他人吸毒地点照片、被告人及各吸毒人员的尿检照片、吸毒工具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东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杨玉东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微信公众号“”